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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K-REACH豁免注册物质

豁免注册

 

K-reach法规规定,以下类型或用途的化学品,豁免注册。

 

法规依据

化学物质登记和评估法(第15844号发,2018年10月16日)

 

相关条款

第11条(化学物质注册的豁免):

 (1)制造或进口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不用根据第10条第(1)款或第(5)款进行注册。

1.任何制造或进口属于下列任何一种物质

A.仪器设备中封装的化学物质;

B.仅用于测试目的仪器或设备配套的化学物质;

C.产品中含有的化学物质,在特定固体形式中具有某种功能,在使用过程中不会释放。

2.经评估委会员评审后由环境部指定或通报的化学物质进口或制造这些化学物质

环境部指定或通报的化学物质:化学物质登记和评估法第11条第2款中环境部指定或报的化学物质是下类型的化学物质(包含附表1和附表2)。这些化学物质不需向韩国官方申请豁免确认书",可直接出口。

 

法规侬据

豁免注册或通报的化学物质(环境部通知2018-234,2018年12月28日)

相关条款

附表1

1.杂质(偶然或无意产生或存在于其他化学品中的物质,不会特意进口或投放到韩国市场)

2.副产品(在预期化学物质的制造过程中无意中共同生产的物质,本身不进口或投放到韩国市场)

3.化学结构未经人工改变的天然存在的以下产品

A.矿物,矿石,精矿,天然气,原油,煤炭。

B.玻璃,陶瓷熔块。

C.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析油。

D.过程气体及其成分。

E.焦炭,水泥熟料,氧化镁。

F.通过重力、机械、水溶、漂浮或去除水分等

方法从天然材料中获取的产品。

 

4.化学结构未被改变的天然来源的下列物质

A.植物脂肪,植物油,植物蜡

B.动物脂肪,动物油,动物蜡

C.C6至C24脂肪酸及其钾,钠,钙或镁盐

D.甘油

5.氨基酸及其盐,糖。

6.构成DNA或RNA的核碱基,具有碱基和糖的核苷,碱基,具有糖磷酸键的核苷酸。

7.堆肥和生物燃料(生物乙醇,生物柴油,沼气等)。

8.氢和氧

 

3.制造或进口总统令规定的化学物质(例如,制造或进口仅供出口的化学物质获得环境部签发的”注册豁免确认的人。详情(须向官方申请豁確认书)

 

总统令规定的化学物质:化学物质登记和评估法第

11条第1款第3项中“总统令规定的化学物质",具体是指以下类型的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需要通过唯一代表向韩国官方申请“豁免确认书,取得官方发放的“豁免确认出"后才能向韩国出口。

法规依据:

化学物质登记和评估法的执行法令(第29413号总统令,2018年12月24日修订)

相关条款

第11条(化学物质注册的豁免)

(1)在该法(化学物质登记和评估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中,“出口到国外的制造或进口的化学物质”一词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指相应的化学物质。

1.制造或进口出口到海外的化学品

2.制造或进口制造其他化学品以出口到国外的

化学品

3.用于科学实验,分析或研究的化学品,如试剂

4.属于以下任何一类的研究和开发化学品

A.用于化学品或产品的开发

B.改进和发展生产过程

C.在工作场所测试化学品的应用领域

D.用于化学品的试生产或产品的试生产

5.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聚合物化合物

A.一种数均分子量为10000或更高的聚合物化合物,其中分子量小于1000的分子含

量小于5%,分子量小于500的分子含量小于2%

B.数均分子量为1000以上至小于10000的高分子化合物,其中分子量小于1000的

分子含量小于25%,分子量小于500的分子含量小于10%

6,以下类型的化学物质,其被表面活性剂进行处理后得到的物质

A.根据该法第10条第1款或第5款注册的化学品

B.根据该法第10条第(2)款在登记限期内的现有化学物质,并按照同一条第3款通知

C.根据该法第10(4の条通知的化学物质

D.根据该法第10条第1款或第5款需要注册的化学物质,或根据第10条第4款免于通报的物质

7.非分离中间体

8.现场分离的中间体,其污水或暴露受到技术方法的阻碍(在制造其他化学品的过程中产生,并在受控条件下根据环境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同一生产场所的后续工艺步骤中使用或用尽),与非分离中间体不相符的化学物质。

(2)尽管符合上述第1条第5款要求的聚合物可申请豁免注册,但如果此聚合物符合下述任一条件,则不能豁免注册或通报。

1.阳离子聚合物(但仅以固体状态使用,且不溶于水或不分散于水中的聚合物除外)

2.聚合物数均分子量小于10000且含有0,1%或以上的以下类型的未反应单体

A.有害化学品

B.严格控制的物质

C.新化学物质(每年制造或进口量超过1吨,且受该法(化学物质登记和评估法)第18条审查的有害物质除外)

(2)有意收到注册等豁免确认书的人,应向环境部长申请豁免注册。在这种情况下,环境部长应通知申请人他或她是否属于环境部条例规定的第1款第3项规定的注册或通知豁免。

(3)根据第(2)款向环境部长登记通知豁免确认书的人,如果环境部条例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如化学物质的制造和进口量,则应向环境部长申请。

(4)除第(1)至(3)款规定的事项外,申请确认或更改豁免的要求,例如确认豁免注册的标准,应由环境部法令确定。

 

 

1.根据“核安全法第2(5)条规定的放射性物质

2.根据"药事法"第2(4)和(7)条的药品和准药品

3.根据"麻醉药品管理法"第2(1)条规定的药品

4.化妆品和化牧品中使用的原料符合“化枚品法“第2(1)条的规定

5.根据”农药管理法第2(1)和(3)条的农药和原料

6.根据"肥料控制法第2(1)条的肥料

7.食品,食品添加剂,器皿和容器/包装符合“食品卫生法“第2(1),(2),(4)和(5)条的规定

8.根据饲料控制法第2(1)条饲料

9.根据枪支,剑和爆炸物执法条例第2(3)条规定的爆炸物

10.“军事物品管理法“第2条和“国防商业法“第3(2)条规定的弹药(不包括符合第3条的普通货物)

11根据"健康功能食品法"第3(1)条规定的保健功能食品

12.医疗器械技术“第2(1)条所述的医疗器城

13.根据卫生产品管理法“第2(1)条规定的卫生用品

14.根据"生活化学品和生物杀灭剂产品安全管理法“第3条第7项或第8项的杀生物和生物杀灭剂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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